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
括猝死,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
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烧伤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4、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我们将按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烧伤保险金。 |
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条件
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这些职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这些职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的职员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特定团体的参保职员必须占该团体所有职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重要器官切除 | 保险金额×5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