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承担保险责任:
Ⅰ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见6.2的汽车包括电车见6.3,自进入汽车包括电车车厢起至抵达客
票所载或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汽车包括电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事故见6.4导致的身故或残疾。若被保险
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汽车包括电车车厢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Ⅱ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自进入火车包括地铁、城铁、
轻轨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客票所载或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车厢或离开
轮船甲板时止,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条所列
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Ⅲ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自踏入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飞机
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机舱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上三类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
船、飞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
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
船、飞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
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
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
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
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
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
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
金额的较大者为限。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及飞
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
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
对应的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 船、飞机遭受意外事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合同载明的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 船、飞机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6 个月,本合同生效日期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仅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