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见6.1驾驶私家车见6.2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是指:自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
车厢时止,不包含中途下车在车外时间。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见6.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
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
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
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
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
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
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当被保险人的身故、残
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 个月,本合同生效日期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仅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