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进行必要的治
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
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见7.3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
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符合投保所在 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1、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 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 2、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 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被 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
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4、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营养费、取暖费;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17、 细菌或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未遵医嘱、康复治疗、妊娠、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护理费、交通费、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