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1)并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
连续投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
九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九十日后(连续投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两周岁至二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
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投保前和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已经发现而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导致身故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投保前或合同生效90天内已经发现且导致身故的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