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7.2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
疗费用见7.3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
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72%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72%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
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
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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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10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 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100 元免赔额和 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2%给付医疗保险 金。 2、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100 元免赔额和 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2%给付医疗保险 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 10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 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其中驾驶员年龄须在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生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
7、驾驶或乘坐非指定车辆见7.4造成的人身伤亡;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9、因超员、超载或非法营运见7.8造成的人身伤亡;
10、因严重超速见7.9导致的人身伤亡;
11、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12、被保险人进行探险活动见7.10、赛车、越野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或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
关精神损害赔偿;
17、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8、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或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驾乘人员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90%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