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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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其中驾驶员年龄须在18 周岁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生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效的;除驾驶员之外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须在1 周岁至65 周岁。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
6、驾驶或乘坐非指定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因超员、超载或非法营运造成的人身伤亡;
9、因严重超速导致的人身伤亡;
10、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11、被保险人进行探险活动、赛车、越野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驾驶或乘坐非指定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因超员、超载、严重超速或非法营运造成的人身伤亡;驾驶载有爆炸物品等的机动车;因精神错乱而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