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康禧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18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康禧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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