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
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
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标准,职业类别为4类包括4类及以上被保险人从事其职业工作所导致的意外;
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
配镜等的费用;
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5、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6、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8、细菌或病毒感染;
9、脊椎间盘突出。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住院的、职业类别为 4 类(包括 4 类)及以上被保险人从事其职业工 作所导致的意外、康复治疗、妊娠、细菌或病毒感染、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脊椎间盘突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80%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