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
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
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
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3、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二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
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
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
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额为限。
4、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
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前述各项保险责任所对应保
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
5、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进行必要的治疗,本
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4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
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
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6、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如下公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
20元/天×(实际天数-3天被保险人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
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均按如下公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20 元/天×(实际天数-3 天) |
残疾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 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约定的前述各项保险责任所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烧伤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 (见 7.4)五十元以上部分按 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满三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造成医
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造成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
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
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重要器官切除 | 约定保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90%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20元/天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牙齿修复、整形等;体检、疗养等;交通费、食宿费等;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当地社会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