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
电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或作为驾驶员见7.6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时遭遇意外事故见7.7,本
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
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
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
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
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
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 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
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8;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1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
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