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见9.2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9.3身故,本公司按您所交的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 倍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见9.4或作为驾驶员见9.5驾驶私家车时
,遭遇意外事故见9.6,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额外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
险人,我们给付的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200 万元为限。
3、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见9.7的陆路、水路公共
交通工具见9.8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
险费的3 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累计以300 万元为限。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
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5 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500 万
元为限。
5、生存保险金
当保险期间为十五年,若被保险人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保险单满期日不含保险单
满期日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每年给付生存保险
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的基础上,于第五个、
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
当保险期间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保险单满期日不含保险单
满期日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给付生存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的基础
上,于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当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若被保险人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保险单满期日不含保险
单满期日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每年给付生存保险
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
的基础上,于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5%。
6、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时,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本保险合
同所指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 乘坐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城铁列车、
轻轨列车、汽车、电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
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遇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额外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当保险期间为十五年,若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保险单满期日(不含保险单满期日)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 保险金额的5%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 司在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的基础上,于第五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5%。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 轨)、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 括猝死),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 倍额外给付“水陆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 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5 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时,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您所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
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
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
的投保人。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2) 被保险人参加赛车、汽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按身故保险金责任给付。
3、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1.1倍已交保费 | |
私家车意外身故 |
2倍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最高累计领取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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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3倍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最高累计领取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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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
5倍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最高累计领取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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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险期间15年 |
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含第3年起至满期前,每年领取一次,保单生效第5年和第10年各额外领取一次基本保额的5%) |
保险期间20年 |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含第3年起至满期前,每年领取一次,保单生效第5年、第10年和第15年各额外领取一次基本保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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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55年 |
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含第3年起至满期前,每年领取一次,保单生效第5年、第10年、第15年和第20年各额外领取一次基本保额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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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