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 基本医疗费用见7.2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在
此限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4诊断必须住院见7.5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第 3 页
范围同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见7.6、药品费见7.7和其他医疗费用
见7.8,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
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
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
80%分项给付保险金。
(2)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见7.9保险金除给付第1项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
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80%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九十天,则视为
同一次住院事故。
2、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前后三十天含三十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
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给付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次住院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附表一中的对应项目金额×投保份数为限。在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由本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
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本公司。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基本医疗费 | 若因意外事故或自合同生效九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如果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我们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 |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 | 除给付基本医疗费外,我们按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 80%给付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和续保
在被保险人六十四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六十四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您可于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
保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您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交付续期保险费后,本合同将持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调整续期保险费的权利。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本合同满期前三十天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自续保后的保险单年度起执行。如果您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合同将于满期日
终止。如果未连续续保本合同,您在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
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
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
9、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
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
器、配镜等)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精神病、心理疾
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发现而合同生效后住院治疗的疾病;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 已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
未参保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 | 实际费用×80% | |
住院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 | 实际费用×80% |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 |
实际费用×80% (住院前后30天(含30天内)门诊费用)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牙齿修复、整形等;健康检查、疗养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投保前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发现而合同生效后住院治疗的疾病;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