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见7.1、私家车见7.2或公务车见7.3时
,或作为驾驶员见7.4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见7.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
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
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
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
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
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
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
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
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当被保险人的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达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计算给付金额的总数时,因为航空意外造成的给付按未乘以两倍前的金额计算。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
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6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
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
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4、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
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保险金:
5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见7.7-3天被保险人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
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5、旅行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见7.8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中文热线电话: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将由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
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
诊疗费、救护车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
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安排就医、转院的费用及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累计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
的50%为限。
3.转运回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经救援机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但不能独自返
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本公司将使用被保险人的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保险金: 5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3天) |
医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起一百 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 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满期日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您已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
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
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和住院或需要旅行救援服务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0;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3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 5 页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
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原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
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15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 | 2倍保险金额 |
航空意外残疾 | 2倍保险金额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50元/天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50)×9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牙齿修复、整形等;体检、疗养等;交通费、食宿费等;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