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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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无论 投保多少合同保险金额,均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20 元/天×(实际住院天数-3 天)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10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从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从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 5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10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和续保
每一保险单满期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
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及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保障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此后一个保证
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付续期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
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
被保险人。
形之一导致发生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见7.5)、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因正常妊娠、人工流产、分娩、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8、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0、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11、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2、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13、细菌或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精神失常或受酒精、私自服用、涂用、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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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每日住院 | 20 元×(实际住院天数-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