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10年、20年、3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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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等待期后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王先生,30周岁,男性,购买30万保额,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费15780元。王先生可以获得以下保险利益: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两年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购买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30万保额,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费1578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