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期缴,趸缴
保险期限:三十年和四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八十八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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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2)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保险金额的10%与已交保费之和)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5 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65周岁,年交保险费 1137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