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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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每次保险费累计额之和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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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每次保险费累计额之和 |
已满18周岁 | 2倍约定保额 |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20 年,年交保险费 4315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