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后至保险单满期日(含),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比例为3%,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5%。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本合同生效后至保险单满期日(含),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比例为3%,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5%。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三十年、四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有效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每2年递增0.5%领取一次至期满,首次领取比例为3%) |
满期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