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件:出生满28天-11周岁
保险期间:17周岁保单周年
缴费期间:趸缴、5年交、交至15周岁、交至12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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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的30%、35%、40%给付高中教育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每次实际交付保险费的年复利累积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年数 2、在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我们一次性给付剩余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的高中教育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高中教育金 | 15周岁 |
保险金额×30% (领取一次) |
16周岁 |
保险金额×35%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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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岁 |
保险金额×4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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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领取高中教育金 | 每次年交保费的年复利累计额之和 |
已领取高中教育金 | 未领取的高中教育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