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合同期满,若首次发病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 大疾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同时 主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合同期满,若首次发病并经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 湿性关节炎”、以及符合合同附表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描述,且所患恶性 肿瘤为子宫癌、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外阴癌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将在已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 险金,合同终止,同时同终止。 若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 项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向您 无息返还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