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
年交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3。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 年交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3。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凡满28天以上至65周岁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金额:每份保险费1000元
交费方式:
一次或每年通过银行划帐交费
选择一次交方式,最低5份起保
选择年交方式,最低1份起保
保险期间:5年、8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一次交清保费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年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
意外身故 | 一次交清保费 | 约定保额 x 3 |
年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x 3 |
|
满期金 | 一次交清保费 | 约定保额 |
年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保单年度数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整容手术、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空间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