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和八年。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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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在第三个保单年度末,如果人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八年,在第三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 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如果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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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3倍基本保额 | |
生存金 | 保险期间5年 |
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 |
保险期间8年 |
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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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第5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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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