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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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 | 2倍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