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出生满28天以上65周岁以下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周岁保单周年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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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 | 2倍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