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定位高端客户
仅售在北京,主要面向大使馆、领事馆的工作人员及商务出国人士
责任充分全面
包括在境外旅行过程中身故、残疾、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服务
自主选择保障
分A、B、C、D四款八个保险期间档次,充分体验选择自由
提供救援服务
与国际救援组织合作,旅行救援服务周到,确保出行无忧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按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旅行救援服务: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急性病,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提供24小时中英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3、转院治疗
4、转运回国
5、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回国
6、后事安排
7、遗体或骨灰转运回国和安葬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
旅行救援服务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见7.8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见7.9遭受意外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转院和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将由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 诊疗费、救护车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安排就医、转院的费用及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累计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经救援机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但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本公司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4.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没有能力照顾随行未成年子女时,本公司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本公司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 |
【投保条件】
凡年满1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均可作为的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费用支出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使用兴奋剂;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政变、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他国入侵、武装叛乱、化学污染;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未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10、 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11、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12、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攀岩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13、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14、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5、 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6、 被保险人未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的费用;
17、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18、 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在投保之前24个月内一直患有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
19、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0、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21、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2、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3、 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4、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5、 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分娩、流产、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26、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及治疗费用;
27、 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援助机构不承担责任;
28、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第6.4条中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紧急救助、转运、治疗等援助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及援助机构不承担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