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28天-60周岁
保障期间:30年、40年、保至60周岁、88周岁保单周年日
交费方式:趸交、10年、15年、2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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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照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确诊患有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之日起,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合同 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 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主险-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有效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约定保额的10%和已交保费之和) |
满期金 | 有效保额 |
附加险-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附加险-民生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两年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