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康顺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3-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 乘以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烧伤保险金。
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被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案例

王先生 30周岁 保险金额5万元 保险费100元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身故,领取保险金50000元。


残疾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残疾,按残 疾程度和对应比例给付,最高给付50000元。


烧伤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按烧伤程度和对应比例给付,最高给付50000元。


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重要器官切除的,给付25000元。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3-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烧伤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重要器官切除 保险金额×5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康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一次性交费100元,保险期间1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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