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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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育金 | 初中教育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二、十三、十四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35%、40%给付初中教育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开始领取初中教育金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按每次实际交付保险费的年复利累积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年数 在开始领取初中教育金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的初中教育金之和,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8.7)。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产品功能:解决客户对教育、储蓄的需求
适合群体:少儿 学生
投保条件:出生满28天-8周岁
保险期间:14周岁保单周年日
缴费期间:趸缴、5年交、交至12周岁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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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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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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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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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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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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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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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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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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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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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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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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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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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未领取的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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