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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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一、身故保险金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 1.身故时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按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险金额三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1.身故时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按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于最后一期保险费支付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且于最后一期保险费支付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险金额三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的200%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