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等待期:90天
缴费期间:9/19/29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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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包含110种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50种轻症疾病,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 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依次给付比例为20%、25%、30%、30%、30%。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20种中症疾病,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 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
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六十周岁(不含)之前的,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
保费豁免保险金 |
确诊轻症或中症,保险公司免予收取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一、主险: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附件险 等待期后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包含:12种少儿特定疾病、12种男性特定疾病、12种女性特定疾病。 |
前十年关怀保险金 |
在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按附加合同保险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还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前十年关怀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