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周岁,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4、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分期支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 (1)小于18周岁: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取较大者给付。 (2)大于等于18周岁、且于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取较大者给付。 (3)大于等于18周岁、且于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所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险金额,取较大者给付。 2、 分期支付保险费: (1)小于18周岁: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取较大者给付。 (2)等于18周岁、且于最后一期保险费交付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所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险金额,取较大者给付。
给付比例:18周岁以下,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