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鑫喜连诚年金保险特点:
1、交费灵活,多种保障期可选。
2、满期一次性可得300%基本保额;第5/6/7保单年度,连续给付三笔祝福金。
3、可搭配“聚鑫宝”尊享账户,实现财富的二次增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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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第5个、第6个及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第6个及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祝福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祝福保险金。
祝福保险金给付比例:3年交,60%;5年交,100%;10年交,100%。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8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每年到达保险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祝福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投保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周岁,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合同保险期间分为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四种,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3、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4、交费期间:3/5/10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