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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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18周岁以下,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