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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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因疾病就诊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情形之一: (1)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 (2)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
(3)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疾病“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两次确诊轻度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365日。“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度疾病给付此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中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1)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重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 “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