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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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免赔额为0,报销比例为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