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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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也可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计算,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