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中国)附加个人居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需选择投保方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个人居家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在主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住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赔偿限额的20%。
第三条 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身体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所拥有、保管或托管的财产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职业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未取得合法执照,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任何精神索赔;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根据与他人的协定应承担的责任。但没有这种协定,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的除外。
七、已由其他保险公司或第三者支付的任何责任、损失或索偿。
八、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未事先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诺的责任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和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四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设置
本附加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每次事故物质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该免赔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赔付后,主合同保额按本附加合同赔偿额度相应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保额。
第五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六条 释义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用人员、寄宿人员以外的人。
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