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船东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船舶所载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东)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 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东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船东)必须于48小时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旅客船票(或复印件)、保险单、运输合同载客及载货记录、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解书或裁决书、旅客伤亡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