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货物运输平安险(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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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物质损坏、损失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负责赔偿由以下原因所致的损坏或损失:

 

(一)承运工具的出轨、撞毁或倾覆。

(二)桥梁、隧道的坍塌,滑坡和洪水。

(三)火灾、电击、爆炸。

(四)在必要的运输途中,船舶或渡轮的搁浅、沉没或与它船或外部实体的撞击。

(五)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被保险人采取拯救,保护或恢复货物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经任何中转地(保单约定的除外)的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由收货人或被保险人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仓库或以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之日凌晨后满10天为止,以先者为准。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短量或整件提货不着。

 

(二)  破碎或泄漏,由上述承保风险引致的除外。

 

(三)  被保险货物的本质缺陷、锈蚀、腐烂、虫害、口味或颜色的改变、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四)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五)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渗漏和数量短差。

 

(六)  被保险货物的包装不当或准备不足。(本条所称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装载,但仅适用于该项装载是在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进行的)。

 

(七)  由于运输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境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八)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九)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责赔偿当装载货物的汽车在无人看管下停放于公共场所所致损失和费用。

 

(十)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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