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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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6-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保险人按投保人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和报销比例执行。

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当被保险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
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累进给付比例
4万元以下(含4万元)
85%
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
90%
8万元以上
95%

三、本合同给付比例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具体以保单所载为准。

四、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以保单约定为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当次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在核算保险责任时,统一视为在住院开始日产生的费用。

六、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投保人所在地社保年度统计期间不一致,则以社保年度统计期间内医疗费用累计达到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初次住院的开始日为准,保险人实际给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将按照本合同保险期间已过时间与社保年度已过时间的比例来缩减赔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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