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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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6-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保险人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符合社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
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含)部分
90%

二、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具体以保单所载为准。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四、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个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若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则被保险人应先行办理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在索赔时提供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报销结算凭据或证明。

六、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各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的总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金额。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三)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妊娠病理)、流产、分娩;

(四)治疗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以及计划生育;

(五)免疫系统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国家法定传染病以及地方病。

(八)医疗事故或药物过敏;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牙齿正畸、视力矫正或者任何非必要的医疗;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按摩、推拿、针灸等物理治疗或康复性治疗以及心理或精神病治疗;

(十四)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或已经出现明显症状和体征。

(十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

(十八)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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