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社组团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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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含)至七十五周岁(含)之间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一般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为直接原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交通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二、一般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进入由旅行社安排的直接前往旅行第一个目的地的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旅行社安排的从最后一个旅行目的地返回初始出发地的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妊娠(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以及疾病、食物/药物过敏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任何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袭击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医学治疗为目的而参加本次旅行并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十三) 被保险人擅自离开规定的旅游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险人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

 

 (十四)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被保险人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危险区域或在危险区域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危险区域包括且不限于: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

非洲:除南非、埃及、摩洛哥、象牙海岸、埃塞俄比亚尼斯以外所有非洲国家;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重量的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过核定准载人数的机动车(包括其他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演艺表演及制作期间;

 

(八)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

 

(九)被保险人单次旅行持续时间超出一百八十二天(含第一百八十二天)期间;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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