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怡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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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一年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住院医疗费用、重叠责任补贴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惯常医疗住院费用,保险人就以下项目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床位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公立医院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外宾医疗部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用,不包括陪护人员床位、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床位的费用。

床位费用的每日给付限额以人民币500元为限。

床位费用给付的范围和限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约定,但须在保险单上载明。

2、处方药品和敷料费

处方药品和敷料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处方药品和敷料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约定,但须在保险单上载明。

下列药品导致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⑴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⑵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器官和组织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⑶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剂等。

3、手术费用

住院期间有关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

4、杂项费

包括:

 ⑴化验费、检查费;

 ⑵治疗费、诊疗费、医生诊查费、护理费、注射费;

 ⑶物理治疗费;

⑷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材料费(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仪器费用);

⑸救护车费。

 

(二) 重叠责任补贴金

被保险人已经在社会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就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补偿的,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天数每日支付人民币200元重叠责任补贴金。

重叠责任补贴金的累计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所取得补偿的80%。

重叠责任补贴金每日金额和给付限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等待期

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但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为 30 天。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住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叠责任补贴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生效日开始,期间届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4. 被保险人饮酒及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5.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接受治疗,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的治疗;治疗酗酒、滥用药物或戒除任何瘾癖,以及上述原因引起身体损伤的治疗;

 

9. 战争、入侵、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革命、暴动、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攻击或行为;

 

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者生物化学污染;

 

11.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运动期间;

 

12.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潜水、跳伞、空中飞行、登山、攀岩、武术比赛、拳击、摔跤、特技表演或探险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战地记者、军人、试飞、试驾、钢铁、采矿、挖掘、砍伐、以及涉及高压电、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品、腐蚀性化工原料、高速切割、高温焊接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在作业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4. 被保险人疗养或者非医疗必需的检查或治疗;

 

15. 被保险人患性病、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国家法定传染病以及地方病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艾滋病相关综合症,以及所有与HIV病毒阳性相关的疾病或和/或因此导致的症状或疾病;

 

16. 根据法律或政府指导需要进行隔离或检疫的传染病的治疗的医疗费用;

 

17. 人工辅助妊娠以及因人工辅助妊娠引起的后遗症或伤病、非医学原因的人工流产、自愿接受的剖腹分娩手术、节育、治疗不育或解除结扎手术;

 

18. 健康护理、临终关怀及其他合同未列明的预防性医疗服务;

 

19. 下列治疗,包括:

(a) 各种美容或整型手术;

(b) 非生理性或天然视力、听觉退化的治疗,近视、弱势或斜视等视力矫正手术;

(c) 购置助听器、假眼、假牙、牙科器具或矫形器 ;

(d) 在非医院性质的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或居家接受康复疗养性质的治疗 ;

(e) 任何关于减肥及其衍生的相关治疗;

(f) 购买或租用器械、拐杖、轮椅及其他医疗设备,维修或安装义肢;

(g) 由于阳痿或变性等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h) 合同中未列明的因儿童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而接受的治疗的费用;

(i) 因鼾病、睡眠呼吸暂停、疲劳、飞机时差综合症或工作压力导致的治疗;

 

20. 根据普遍医学意见厘定为试验性或未经认证有效的治疗;

 

21.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未告知的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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