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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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
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妊娠(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以及疾病、食物/药物过敏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任何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袭击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食物中毒、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任何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滑翔翼、攀岩等探险活动导致的任何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摔跤、拳击、特技、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竞技竞速类对抗性运动导致的任何伤害;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导致的任何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战地记者、军人、试飞、试驾、钢铁、采矿、挖掘、砍伐、以及涉及高压电、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品、腐蚀性化工原料、高速切割、高温焊接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重量的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过核定准载人数的机动车(包括其他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