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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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身故、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时实施的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取得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出具第局的书面证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记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总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三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妊娠(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以及疾病、食物/药物过敏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九)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食物中毒、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任何伤害;

 

(十)被保险人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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