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留学或工作在境外居留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留学或工作在境外居留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留学或工作在境外居留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之烧烫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烧烫伤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烧烫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较严重的一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该次意外烧烫伤合并前次烧烫伤可领较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高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同时造成残疾及烧烫伤的,本公司仅给付两项保险金中较高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计境外留学或工作的结束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