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遭受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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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食物中毒、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
(五)被保险人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重量的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过核定准载人数的机动车(包括其他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自驾车。
除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原因和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