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责任起迄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