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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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货物损失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责任起迄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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