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无论续保次数,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我们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免责天数(如设有),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天数为准。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及先天性疾病。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自其于本合同项下获保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0)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
(2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
(22)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4)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25) 脊椎间盘突出症。
(26)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除非被保险人自其于本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